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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文件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广州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72089号的答复(穗林业园林提[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7-03-23 16:00: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叶雪文代表:

  你们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落实保持道路绿化净高不少于4.5米规定的建议》(第2017208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在3月3日上午与你们面对面沟通座谈,现答复如下。

  鉴于本建议是2016年陈志文等10位代表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保持道路绿化净高不少4点5米的建议》(第201620076号)的再次提出,去年我局进行了正式的书面答复(穗林业园林提〔2016〕33号),故主要道路绿化的设计标准、道路绿化现状等在本次回复中不再赘述,请见附件(穗林业园林提〔2016〕33号),本次回复以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和荔湾区为主城区区域范围内的数据统计为基准。

  一、 广州市城市道路通行限高现状

  以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和荔湾区为主城区的区域,有区庄立交限高3.8米、海珠桥沿江路限高3.3米和主桥限高3.8米等通行限高的限制,交通管理部门不允许超大型车辆在主城区内行驶。目前主城区范围内,因行道树影响的通行净高,从行道树侧起第一条车道(基本为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高度4.0米以上,满足现有公交车的通行要求,而第二、第三条车道不受绿化高度的限制,通行高度5.0米以上,一般不存在道路绿化净高远小于4.5米的现象。

  二、 广州市城市绿化树木安全问题

  我市城市绿化树木主要安全问题是极端天气频发而造成的树木倾斜倒伏和折断的险情,该问题严重威胁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树木倾斜倒伏和折断除天气原因外,主因是树木立地条件差、根系生长空间狭小不发达、树冠高树冠大和树木偏冠。2016年,主城区范围内产生绿化树木抢险救灾险情近3900多宗。多年来,我市未发生因绿化通行高度问题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城市绿化养护中,道路行道树的修剪既要考虑城市车辆通行高度要求,又要结合树木的生长习性和城市绿化景观效果,同时更要避免因为修剪而过度致使树冠重心上移、避免因为修剪而产生偏冠的重心偏移,尽可能减少和降低树木倾斜倒伏和折断的风险。

  三、 2016年主城区绿化树木修剪情况

  据统计,2016年我市主城区的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和荔湾区共修剪绿化树木约68300多株,市一汽、三汽公交车公司在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了双层观光巴士线路开通的绿化树木修剪行政许可手续。其中越秀区和海珠区与市一汽、三汽公交车公司沟通协调良好,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顺利。而天河区则因去年年初行道树过度修剪问题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市民等各方面的严厉批评和质询,并作为整改现场会典型,故天河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慎之又慎,拖延了办理时间。

  四、对于落实保持道路绿化净高不少于4.5米规定的解决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我市主城区道路绿化(主要是行道树)经过多年的生长和养护,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树型和树势,多年来未有发生影响机动车通行安全的问题。

  根据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四十六条(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现时我市除第一条车道(主要为公交专用道)存在通行高度不足4.5米外,第二、第三条车道通行高度超过4.5米,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要求。

  如果对全市主域区道路绿化(行道树)都按照不小于4.5米净高进行修剪,大量的树木需锯除主要枝干,必将破坏相对稳定的树形树势,将较长时间影响绿化景观效果,更甚者是将造成树冠重心上移和偏冠,极大地增加极端天气下的倒伏风险,树冠重心上移和偏冠将几何级数增加安全隐患。

  鉴此,我局意见不宜对全市第一车道(公交专用道)行道树全部按照不小于4.5米净高要求进行修剪。如确因行驶大型车辆需要(公交双层巴士、无轨电),建议车辆行驶途中行驶第二、第三车道,只对进出公交车站两端绿化进行修剪,我局将督促和协调各区园林绿化部门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十分感谢您对我市道路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7年3月24日   

文档附件: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620076号的答复【穗林业园林提[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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