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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696931785D/2016-68562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成文日期: 2016-04-24
名称: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620076号的答复【穗林业园林提[2016]3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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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620076号的答复【穗林业园林提[2016]33号】

发布日期:2016-04-24  浏览次数:-

陈志文等代表:

  你们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保持道路绿化净高不少4点5米的建议》(第2016200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市摸查情况,我市主城区确实存在部分路段的部分行道树分枝点偏低,靠近行道树(人行道)的车行道通行高度不足4.5米的情况。

  一、我市道路绿化的设计标准

  多年来,广州市城市主干道绿化设计均是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1.0.3.2规定,"道路设计规定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运行的空间,树木不得进入该空间。具体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通行高度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要求的4.5米进行设计。

  二、我市道路绿化现状

  目前,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由多个部门组织建设,有市区各市政部门建设的道路配套绿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道路绿化(主要是升级改造)。城区树木通过多年生长(我市主城区行道树基本上都在十年以上,大部分超过二十年)和城市道路的多次扩建、升级改造,确实存在部分路段的部分树木分支点偏低,靠近行道树(人行道)的车行道通行高度不足4.5的情况,而非靠近行道树(人行道)的车行道通行高度基本都能达到5米以上。

  三、道路绿化的日常养护修剪

  我市常用的行道树浅根系树种居多(如细叶榕、大叶榕、高山榕、凤凰木、洋紫荆等),且受立地条件差的影响,特别是因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煤气等各种地下管线限制,根系生长空间狭小,同时因近几年极端天气频繁发生,导致树木易倒伏,有安全隐患,因此,在保障机动车通行安全、兼顾城市绿化景观功能的前提下,树木养护修剪应尽量降低树木重心,避免偏冠现象的产生。

  鉴于上述情况,我市主城区道路绿化(主要是行道树)经过多年的生长和养护,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树形和树势,多年来尽量减少影响机动车通行安全的问题。同时,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已与市交委、市交警支队形成了良好的联动机制,发现影响机动车通行安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我局除加强市一级巡查外,同时督促区和养护单位做好二级三级巡查,加强道路绿化修剪管理工作,确保车辆通行安全。2015年,市公交公司因通行双层巴士需要的通行高度提出的绿化修剪需求,园林绿化部门积极给予支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保障双层巴士顺利开通、安全运行。

  四、保持道路绿化净高不少于4.5米问题的解决方案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四十六条:"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如果对全市主城区道路绿化(行道树)都按照不小于4.5米净高进行修剪,不少树木需锯除主要枝干,届时必将破坏相对稳定的树形树势,在较长时间内影响绿化景观效果,更主要的是将造成树冠重心上移和偏冠,极大地增加极端天气下的倒伏风险。

  经认真研究,我局认为不宜对全市所有靠近行道树(人行道)的车行道位置都按照不小于4.5米的净高要求进行修剪。如确因行驶大型车辆需要(公交双层巴士、无轨电车),可对行驶线路现场查勘,考虑车辆行驶路途通畅安全,同时兼顾绿化景观、排除树木倒伏风险,对绿化进行适当修剪。

  感谢您对我市林业和园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减少和避免绿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使城市绿化为市民发挥良好的生态效益。

  专此函复。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