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市绿化协会、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各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建设管理单位、各园林绿化企业、局属各单位:
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全面提高广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质量水平,加强行业管理,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通知》(穗发改〔
广州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诚信评价体系)是我市园林绿化从业企业的行业信用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通过构建科学合理、标准量化、有机联动的诚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开展施工和养护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养护管理水平、合同履约情况等市场活动和服务实力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行业管理,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以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和市场健康蓬勃发展。
(一)评价对象与内容
诚信评价体系的评价对象是所有依法设立并在广州市承接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企业)。评价内容包括园林绿化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行为、施工活动和养护管理情况等。
市场行为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广州地区所开展的市场经营活动,包括承接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项目的业绩、纳税、行业评比获奖情况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记录等。
施工活动和养护管理是指园林绿化企业承接园林绿化专业施工工程和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情况。
(二)评价组成
园林绿化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指标由两部分组成。即园林绿化企业施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下简称施工诚信评价)与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下简称养护诚信评价),均采用百分制。
施工诚信评价由市场情况评价、建设管理评价和质量监督评价三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
养护诚信评价由市场情况评价、养护行业管理评价和养护管理过程评价三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
市林业和园林局应结合施工和养护管理评价的实施情况,定期对施工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和养护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完善,促进评价体系更加客观、公正、科学。
(三)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包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市城市绿化协会、各建设单位以及养护管理业主单位等。
各评价主体以项目为单位,按对应权限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定期上传评价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各评价主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一)施工诚信评价分数的应用
由市林业和园林局依法制定招标投标工作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评价体系成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的使用方法。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诚信评价体系中的各项指标作为评标参考依据。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的计分权重不应低于
(二)养护诚信评价分数的应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市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采购文件范本,规范、细化商务和技术评分标准,定期发布、更新,指导采购人利用养护诚信评价体系成果编制采购文件。其中养护诚信评价分数作为商务评分的一项,所占权重为总分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养护诚信评价分数的使用方法。
(三)未加入诚信综合评价的企业,招标文件有要求计算诚信分数的,评标时其诚信得分一律按首次参评所得的基准分计算(分值详见后附各评价标准)。
市城市绿化协会受市林业和园林局委托,负责搭建、管理和维护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信息系统平台,并负责如下工作:
(一)发布诚信系统操作手册、用户注册申请、数据申报流程和指引。
(二)组织各企业按要求录入和更新企业基础数据和信用数据,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负责诚信数据的初审及审核后的录入工作,以及有关诚信管理资料的收集、归档。
诚信评价的分数在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城市绿化协会网站同步公布。
建立企业申报信用数据主动公开专栏,供社会和行业内相互监督。设立企业信用数据信用共享专栏,供社会免费查询。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开展企业经营状况报告和信用信息报告自助式服务。
(一)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诚信评价体系各方面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及时制定和更新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和养护采购文件范本、评价工作指引和流程,指导评价与被评价双方以及诚信应用主体按规定开展工作。
(二)各评价主体对作出的评价负责。对评价情况明显偏离正常范围或被投诉的,市林业和园林局应当组织及时核查和处理。
(三)被评价单位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书面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检查评价情况并于书面
(四)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和维护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
附件: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