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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案例分析:邓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发布时间:2023-03-07 15:35:14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涉及执法事项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下旬,邓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为方便经营管理,擅自雇请挖掘机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某山场钩挖了三段山路。经调查,钩挖的山场原种植有竹子。经鉴定,钩挖林地面积1289平方米,其中一般公益林地面积912平方米,一般商品林面积377平方米。案发后,邓某积极配合调查,经执法机关教育,邓某主动在钩挖的林地上回填土层,并按照2米×2米的规格在钩挖的林地上种植枫树200株和樟树135株,经验收,林木成活率达90%以上。

  三、处理结果

  邓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应给予邓某“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邓某主动配合调查,并对涉案林地主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通过了验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规定,给予邓某强从轻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3826元(1289平方米×68元/平方米×0.5倍)。

  四、案件解析

  本案中,行政机关积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邓某未经审批擅自钩挖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法应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邓某积极配合调查,经执法机关教育后,主动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符合《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中从轻处罚清单规定的情形。故执法机关对邓某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指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做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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