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和指导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湿地经营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以及《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情况、管护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湿地保护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局会市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了《2023年广州市湿地保护年度报告》。现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