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名园保护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2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广州市绿化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突出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造园艺术的园林确定为历史名园,并建立历史名园档案。历史名园的评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为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历史名园的保护管理,明确纳入历史名园保护名录的条件,规范保护管理行为,强化对保护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我市历史名园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历史名园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对《办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办法》主体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出台的目的与依据、定义、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管理部门职责、资金保障、相关行业协会责任、保护名录的纳入条件与确定流程、建立档案、保护要求等条款。
(一)明确广州市历史名园的定义、保护的基本原则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能
《办法》第二条首先明确了历史名园的定义,规定本办法所称历史名园,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造园艺术的园林。本定义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过专家咨询和论证,并参考国家及其他城市相关文件形成。
第四条规定本市历史名园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能,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名园的确定。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历史名园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名园属性园林的普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明确历史名园名录的建立、纳入条件及确定流程
参考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保护工作的规定,以及《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名园保护名录制度。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名园资源的普查工作,通过社会推荐、专家建议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园林纳入保护名录。
参考北京、重庆等省市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广州的地域特点和园林特色,第九条明确了历史名园名录的纳入条件,即建成时间五十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园林,可推荐纳入历史名园保护名录:1.园内有体现广州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建筑特色及其技艺价值的要素;2.园内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艺术作品;3.园林体现岭南传统造园艺术;4.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革命纪念地;5.园内有与重要历史事件或重要人物有关的要素;6.其他具有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
为进一步规范历史名园名录的确定流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历史名园专家组,征得园林管理机构或所有权人同意后,对拟纳入历史名园保护名录的园林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历史名园保护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办法》第十二条至十八条明确了保护标牌的设置、保护方案编制、分类保护内容、检查与维护、管理机构日常工作要求、历史名园的利用等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对历史名园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历史名园应当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保护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政府管理的历史名园由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方案。第十四条明确了历史名园应当根据原有格局风貌、特有景观风貌和整体风貌进行分类保护。第十五条规定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须对历史名园进行定期检查。为保障历史名园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中明确了历史名园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园日常管理、维护、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八条规定纳入历史名园保护名录的单位和私人园林,鼓励其所有权人与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接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落实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