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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4 21:27:30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让历史文化保护融入城市建设,把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绿化和树木保护,促进绿化行政审批的规范化,提升审批事项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规定》同时印发附件《广州市绿化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论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制定的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三、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规定》主体解读

  《规定》主体共二十条,从加强树木保护规划引领、进一步规范树木日常管理、进一步严格树木迁移和砍伐审批、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树木保护管理等方面对树木保护提出具体要求。

  1.关于加强树木保护规划引领

  根据《广州市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坚持规划引领,严守生态红线,坚持保护优先,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旧村改造中尽可能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等要求,《规定》第三条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刚性约束。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现状树木,特别是连片成林树木。在树木保护过程中要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规范管理、科学养护、严格审批、公众参与的原则。

  2.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日常管理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要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和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建设,并且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电子档案登记标准;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日常养护、修剪、巡查、安全评估和应急抢险等树木日常管理措施。

  3.关于进一步严格树木迁移和砍伐审批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因特殊原因要申请树木砍伐的,必须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以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针对树木迁移,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须认真核查申请迁移的理由;砍伐树木要按《广州市绿化条例》规定补植树木;第十五条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公共绿地迁移苗木的回迁利用。

  4.关于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

  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审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定》第十二条明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包括涉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大树十株以上的、具有历史文化意义区域的树木的,以及涉及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第十三条明确专家论证的评审方式按附件《细则》实施;第十四条明确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审批结果的公示要求。

  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树木保护管理

  本规定增设树木保护专章,明晰专章编制要求,确保城市建设项目从前端开始保护树木。《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立项文件、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应在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专章编制的要求参照附件《指引》;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落实树木保护专章的要求;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巡查监管,建设单位在施工时要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要求对树木采取保护措施,新建的工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划和标准,给树木留足生长空间。

  大树的定义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大点第(五)小点大树指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第4.7.1等关于大树的内容。

  (二)附件1《细则》解读

  《细则》共十三条,从专家库的组建和论证会的组织、论证会的专家组成、论证会结果的应用等方面对绿化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论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专家库的组建和论证会的组织

  专家库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论证会由负责审批相关事务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2.论证会的专家组成

  评审机构根据论证项目的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以摇珠等方式随机抽取。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绿化相关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树木五十株以上的,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绿化相关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3.论证会结果的应用

  论证会结果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参考依据。

  (三)附件2《指引》解读

  《指引》共八条,从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树木保护条件前置、加强城市树木分级保护利用以及集中保护利用、进一步规范树木保护专章编制工作要求等方面对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提出具体要求。

  1.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树木保护条件前置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科学绿化的有关精神,在不增加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前提下,确保树木保护优先。《指引》第三条要求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立项文件、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应在片区策划方案、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第八条要求相关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建设规划审批、项目设计审批、规划调整、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等环节依法落实树木保护专章要求。

  2.加强城市树木分级保护利用以及集中保护利用

  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严格落实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要求,并要求大树、其他树木优先进行保护利用。《指引》第四条要求涉及现有绿地,且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数量较多且集中连片分布的,应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第五条要求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健康状况及安全性综合评估。并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要求划定保护范围,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现状编制原址保护措施;对其他树木应提出保护和利用措施,涉及大树的,应以原址保留为主。确实需要迁移的树木,要论证其必要性,原则上在项目范围内回迁利用;对于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树木,应提出合理的处置措施。

  3.进一步规范树木保护专章编制工作要求

  为避免建设项目树木保护专章编制出现科学性与合理性不足等问题,明确保护专章文本资料要求。《指引》第六条要求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的树木保护专章文本应包含一表一图一方案及其它必要文件:树木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树木保护规划总平面图;树木保护方案;其他涉及树木保护工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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