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项目编制服务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现发布《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22年9月起试行一年。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向我会反映。
广州市林学会
2022年9月14日
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
收费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项目编制收费行为,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和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项目编制服务工作,特制定《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可作为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单位在广州市内开展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工作的计费依据。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按阶段收费,各阶段的划分与《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指引》中专章的阶段划分一致,第一阶段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立项、城市更新项目片区策划阶段;第二阶段为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城市更新项目设方案计阶段。
第五条 计费原则
1.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开展树木资源调查与树木专章报告编制阶段或全过程的委托服务工作,编制服务单位按服务内容计费。
2.委托同一编制单位连续实施第一、二阶段服务工作的,按第二阶段树木资源调查费用与第一、二阶段专章报告编制费之和计费。
3.委托不同单位分别实施第一、二阶段服务工作的,各阶段的计费按本意见实施。如第二阶段树木保护专章编制单位采用经委托单位确认的树木资源数据信息开展专章编制的,按第二阶段专章报告编制收费。
第六条本《意见》中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收费计价分为人工工日法和实物工作量法两种计费方式。
第七条 人工工日法参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咨询服务(境内)人工成本要素信息调查情况的通报》中:2014年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境内)平均直接人工成本要素信息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专家咨询费标准,结合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项目编制的实际情况,本《意见》确定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项目编制咨询服务(境内)平均直接人工成本要素信息。
人工成本要素信息表
咨询人员(元/工日) | 人工工日法综合计算系数 |
高级职称及以上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及以下 |
2800-3300 | 2100-2500 | 1500-1800 | 2.0-3.0 |
说明 | 1.项目收费计算参考公式: 项目收费=(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数*每人平均工作天数*人工工日工资+中级职称人数*每人平均工作天数*人工工日工资+初级职称及以下人数*每人平均工作天数*人工工日工资)*人工日法综合计算系数。 2.各阶段人员技术要求参照《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3.本计价方法适用于树木集中、分布量大且调查范围面积小的项目类型。 4.人工工日量为经双方确认咨询服务方案的人工投入总量。 5.计费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1)外业调查人工费;(2)内业资料整理人工费;(3)专章编制人工费;(4)交通费、差旅费等。 |
第八条 实物工作量法收费为树木资源调查与树木保护专章编制两个工作阶段收费之和,各工作阶段计费方式为基价×面积×调整系数或基价×株数×调整系数。
依据建设项目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树木资源类型、树木资源疏密度、树木资源丰富度、调查难度、建设区域风貌特点等因素确定调整系数(N),分为树木资源调查调整系数(T)和专章编制调整系数(Z)。
N:调整系数(N=T×Z)
T:树木资源调查调整系数(T=T1×T2);
Tn:n阶段的树木调查调整系数
Z:树木保护专章编制调整系数(Z=Z1×Z2);
Zn:n阶段的树木保护专章编制调整系数
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第九条 各阶段工作子项未列出的计价,可参照项目工作内容相近的收费指导意见,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项目编制咨询服务平均直接人工成本要素信息中直接人工成本标准、人工工日法综合计算调整系数和双方认可的人工投入总量确定项目的收费金额。
第十条 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调整系数设置。
第一阶段专章编制服务调整系数表
工作阶段 | 系数类型 | 系数代号 | 系数 | 调整系数影响因子类型 |
树木资源调查 | 调查难度系数 | T1 | 1 | 一般规划范围 |
1.2 | 城市更新区域,老城区、旧城区改造范围 |
地类面积占比系数 | T2 | 1.0 | 调查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占比少于30% |
1.1 | 30%<调查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占比≤70% |
1.2 | 建设用地面积占比大于70%以上 |
报告编制 | 规划类型系数 | Z1 | 1 | 控制性规划调整、城市更新片区策划阶段 |
1.2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建设工程立项 |
绿地、树木保护级别系数 | Z2 | 1 | 一般城镇区域,规划范围不涉及古树或古树后续资源 |
1.1 | 一般城镇区域,规划范围涉及古树或古树后续资源3株以下(含) |
1.2 | 规划范围涉及重要地段(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或规划范围涉及古树或古树后续资源大于3株以上。 |
第二阶段专章编制服务调整系数表
工作阶段 | 系数类型 | 系数代号 | 系数 | 调整系数影响因子类型 |
树木资源调查 | 树木分布密度系数 | T1 | 1.0 | 块状地块、调查对象集中 |
1.2 | 线状用地、调查对象分散 |
树种丰富度系数 | T2 | 1.0 | 树种种类在20种以内 |
1.1 | 树种种类在20种以上 |
1.2 | 树种种类在50种以上 |
报告编制 | 专章适用阶段系数 | Z1 | 1.0 | 设计方案阶段(立项阶段方案联审项目按设计方案阶段) |
1.2 | 初步设计阶段 |
树木保护级别系数 | Z2 | 1.0 | 项目未涉及古树及古树后续资源 |
1.1 | 项目范围涉及古树或古树后续资源3株以下(含) |
1.2 | 项目涉及古树名木或古树后续资源3株以上 |
第二章 控规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立项、片区策划阶段专章编制
第十一条树木保护专章第一阶段编制服务内容由树木资源调查(包括外业调查及数据整理)及报告编制两部分组成。专项评估检测费视树木资源信息检测的需要单独计取,一并计入项目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总费用。
第十二条 第一阶段专章编制服务各工作阶段收费基价按照调查面积确定计费,调整系数(T或Z)依据工作阶段实施内容的主要影响因子确定。
第一阶段专章编制服务收费计价表
工作阶段 | 工作内容 | 计价单位 | 收费基价 (万元/公顷) | 费用计算 |
1 | 树木资源调查(包括外业调查及数据整理) | (1)调查记录范围内现有绿地的类型、数量、面积、位置等;(2)调查记录范围内连片成林的范围、面积、树木数量、主要树种等;(3)调查记录范围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基本信息(树种、胸径、树高、冠幅、位置)、生长状况(长势、存在问题)、立地环境;(4)分类整理树木资源信息表和树木分布图。 | 公顷 | 1.0 | (1)收费=调查面积×收费基价×T1×T2; (2)本项最低收费2万元(计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收费); (3)收费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费、资料打印费、税费等。 |
2 | 报告编制 | 根据调查数据,结合项目规划提出树木分级保护要求及保护方式:明确现有绿地的保护方式,连片成林的优化规划为绿地;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应制定一树一策保护方案。 | ≤5公顷 | 2.0 | (1)收费=项目面积×收费基价×Z1×Z2; (2)本项最低收费4万元。(计费不足4万元的按4万元收费); (3)收费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费、资料打印费、税费等。 |
5-10公顷 | 1.6 |
10(含)-20公顷 | 1.0 |
≥20公顷 | 0.8 |
第三章 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树木保护专章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城市更新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树木保护专章服务内容包括:树木资源调查(包含外业调查及数据整理)和报告编制等两部分。专项检测评估视项目需要单独计取(包含树龄鉴定、树木健康及安全性评估、土壤和病虫害检测、树木死亡鉴定),一并计入专单编制总费用。
第十四条 树木保护专章第二阶段专章编制服务基价按调查面积计价。依据工作阶段实施内容的主要影响因子确定调整系数(T或Z)。
第二阶段专章编制服务收费计价表
工作阶段 | 计价单位 | 收费基价(万元/公顷) | 工作内容 | 费用计算 |
1 | 树木资源调查 (包含外业调查及数据整理) | 公顷 | 2.0 | 1. 外业调查:(1)调查记录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绿地(范围、面积、大树数量及分布情况)、连片成林树木(范围、面积、主体树种);(2)调查记录所有树木的种类、数量、位置、胸径、生长状况、立地条件、保护设施现状等,其中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需要定位坐标。 2. 编制树木调查本底报告:(1)填写现状绿地调查表、连片成林树木调查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树木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2)编制现状绿地及和连片成林树木分布图、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分布图、树木分布平面图;(3)资源状况分析(树木总数量、各级树木数量、树木科、属、种及数量)及生长状况分析(生长势、立地环境、存在问题等)。 | (1)收费=调查面积×收费基价×T1×T2 (2)本项最低收费4万元(计费不足4万元的按4万元收费); (3)收费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等费用、资料打印、税费等。 |
2 | 报告编制 | ≤2公顷 | 3.0 | 根据拟建项目范围内树木与项目建设的关系综合分析,提出相关树木保护措施与处理建议,编制树木保护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树木拟采取的处理方式及必要性分析(1)说明范围内计划原址保护、迁移利用、清除的树木类型、数量等信息;(2)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健康状况及安全性综合评估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划定保护范围,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现状编制原址保护措施;(3)详述部分无法原址保留的树木必须迁移、更新的理由及迁移树木后续的利用方案;(4)详细论述每株树木清除的必要性,对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的,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具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 2.编制树木保护方案(1)提出原址保护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其他树木的原则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划定保护范围、场地围蔽保护措施、树木健康维护、立地环境改造及提升、保护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后树木健康监测与日常养护等内容,对于长势濒危的树木应提出抢救复壮措施;编制树木保护总平面图。 (2)明确迁入地;提出迁移利用树木的原则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迁移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严控树冠修剪量,确保迁移树木的成活率和完好率,迁移后,划定控制保护范围,进行促根处理,加强日常养护和动态监测。 | (1)收费=项目面积×收费基价×Z1×Z2 (2)本项最低收费6万元(计费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收费); (3)收费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等费用、资料打印、税费等。 |
2-5公顷(含) | 2.4 |
5-10公顷 | 2.0 |
≥10公顷 | 1.6 |
第四章 专项检测评估
第十五条 专项检测评估,包括树龄鉴定、树木健康及安全性评估、病虫害检测、土壤检测、树木死亡鉴定等内容。专项检测评估根据树木保护专章编制的实际需要开展。本项单独计价,一并计入专章编制总费用。
第十六条 专项检测评估基价可分别按株数为计价单位,本项根据项目情况按实收取,不设调整系数。
专项检测评估收费计价表
序号 | 项目 | 计价单位 | 收费基价(元) | 工作内容 | 费用计算 |
1 | 树龄鉴定 | 树木株数≤20 | 1500 | 对古树后续资源、疑似古续后续资源开展现场取样,内业判读年龄,出具树龄鉴定报告 | (1)收费=株数×收费基价; (2)本项最低收费0.3万元;(3)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等费用、资料打印、税费等。 |
20<树木数量≤50 | 1350 |
50<树木数量≤100 | 1200 |
树木数量>100株 | 1000 |
2 | 树木健康及安全性评估 | 株 | 300 | 对古树及古树后续资源或其他树木进行健康状况及安全性综合评估(目测法) | (1)收费=株数×收费基价; (2)本项最低收费0.3万元;(3)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等费用、资料打印、税费等。 |
株 | 2000 | 对古树及古树后续资源或其他树木进行健康状况及安全性综合评估(专业仪器检测) |
3 | 病虫害检测 | 株 | 1000 | 对古树及古树后续资源或其他树木进行病虫害检测 | (1)收费=株数×收费基价; (2)本项最低收费0.2万元;(3)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等费用、资料打印、税费等。 |
4 | 土壤检测 | 样点 | 780 | 对古树及古树后续资源或其他树木种植土壤相关指标进行专项取样检测,并出具报告 | (1)收费=样点数×收费基价 (2)本项最低收费0.2万元;(3)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等费用、资料打印、税费等。 |
5 | 树木死亡鉴定 | 株 | 200 | 出具树木死亡鉴定报告(不包含古树名木) | (1)收费=株数×收费基价; (2)本项最低收费0.2万元; (3)包含人工费、交通费、仪器损耗等费用、资料打印、税费等。 |
第五章 小规模项目树木保护专章编制
第十七条小规模项目是指项目用地面积少于5000平方米且树木数量少于50株的项目。工作内容包括树木资源调查(包含外业调查及数据整理)和报告编制等两部分,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与专章编制各阶段要求内容及要求一致。
第十八条 小规模项目树木保护专章按实物工作量法计费。各工作阶段的计费视树木资源类型以树木调查株数或专章编制宗数为单位。
小规模项目树木保护专章编制计价表
工作阶段 | 计价单位 | 收费基价 | 工作内容 | 费用计算 |
1 | 树木资源调查(包含外业调查及数据整理) | 株 | 350元/株 | 与各阶段专章树木资源调查工作内容一致 | (1)收费=树木数量×收费基价×T1×T2; (2)本项最低收费0.5万元。 |
2 | 报告编制 | 宗 | 3万元/宗 | 与各阶段专章报告编制内容一致 | 收费=3万元/宗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中未列入的其它项目收费由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本《意见》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从二0二二年九月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视具体情况调整收费基价或废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广州市林学会发布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