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为做好林业和园林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回事项
(一)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古树后续资源迁移、修剪和古树名木修剪审批,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不再委托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再委托越秀、荔湾、海珠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交接事宜
自2022年5月1日起,原受委托实施部门不再受理上述收回事项的申请,在此之前,已由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受理但未办结的,仍由原受委托实施部门继续完成办理。
原受委托实施部门要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事项调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要做好收回事项的实施准备工作,提前与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落实,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修改事项实施权限和办理条件等,并及时公布新的实施清单。
本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8号)与各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市级行政权力委托事项实施协议》,除本通知明确收回的事项外,其他委托事项仍按照协议执行。
附件:收回事项清单.docx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