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1年9月16日
广州市林业园林市场轻微违法
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销售的种子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销售的种子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四、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六、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七、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八、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提醒后立即配合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九、未按规定调运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处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纠正后及时纠正,且调运、生产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
十、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
处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四)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开拆、改变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经责令纠正后及时纠正。
十一、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
处罚依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刚开始,经执法人员提醒后及时撤离。
十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
处罚依据:《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执行有关台账制度。
十三、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
处罚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刚开始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