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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穗林业园林通[2016]52号】

发布时间:2016-03-01 04:44:4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1

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审批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3

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4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

5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6

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7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8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9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10

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

11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12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13

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

14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绿化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

( 二)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1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给予补偿

2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

(三)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1

野生动物种类鉴定单位的确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1

行为人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

行为人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3

行为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4

行为人违法开垦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林地林木的活动

5

行为人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任务

6

行为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7

行为人非法运输、承运木材

8

行为人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9

行为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0

行为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11

行为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2

行为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13

行为人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4

行为人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5

行为人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6

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

17

行为人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18

行为人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

19

行为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20

行为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21

行为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22

行为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23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经营单位未设置防火警示标志、行为人违反规定进入森林防火区

24

行为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5

行为人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种子

26

行为人在国内销售境外种子、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27

行为人经营种子、种苗不符合有关规定

28

行为人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29

行为人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30

行为人违法收购林木种子

31

行为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32

行为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33

行为人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34

行为人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35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

36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

37

行为人违反规定进行破坏湿地活动

38

行为人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39

行为人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40

行为人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41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42

单位或者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43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44

行为人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

4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46

行为人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

47

行为人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

48

行为人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

49

森林公园由于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

50

行为人违反森林公园其他管理秩序

51

行为人假冒授权品种

52

行为人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53

行为人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

54

行为人违反技术规程推广林业技术

55

行为人在封山育林区进行违反规定的活动

56

行为人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

57

行为人擅自从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移植树木

58

行为人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59

行为人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不具备相应资质

60

行为人绿化工程未验收

61

行为人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

62

行为人擅自砍伐或者迁移、修剪树木

63

行为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64

行为人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

65

行为人损害绿化及其设施

66

行为人采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

67

行为人未按照保护和管理方案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造成古树名木或古树后续资源损害或死亡

68

行为人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

69

行为人违反植物检疫管理规定

70

行为人违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71

行为人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的

72

行为人违反血吸虫防治管理规定的

73

行为人在林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4

公园设施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的

75

政府管理的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仍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商业设施和其他设施的

76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的

77

行为人在儿童公园和游乐公园外的其他公园新建、改建大型游乐设施,或者在历史名园和纪念性公园设置游乐设施的

78

行为人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

79

行为人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

80

行为人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或者设施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81

行为人违反公园噪音管理规定的

82

行为人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公园,或者进入公园的车辆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

83

行为人携带犬只以外的其他宠物进入宠物禁入的公园的

84

行为人妨碍公园管理活动破坏公园游览秩序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州市绿化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等

(五)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1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2

代为除治

3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

4

暂时扣留涉嫌违反《广州市公园条例》规定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等。

(六)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见下表):

1

恢复绿化补偿费

2

森林植物检疫费

3

森林植物补检费

4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州市绿化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

(七)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园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检查行为(见下表):

1

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城市绿线的监督检查

3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复检

4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行政监督

5

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安全设施检查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州市绿化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八)林业园林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 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45号)等。

(九)林业园林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林业园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林业园林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检举林业园林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卖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4 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 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 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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