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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7]243号】

发布时间:2017-05-31 03:37:3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林场: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以下简称 新《条例》)已于20161220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329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7411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自2017101日起施行。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条例》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实际,对原《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3101开始实施)进行的修订和完善。新《条例》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体系和制度,对我市生态公益林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补偿与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条例》对我市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新《条例》列为重要工作,明确负责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从学习培训、宣传教育、规范管理和执法等多方面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宣传,认真开展学习和培训      

深入领会新《条例》的原则和精神,正确把握《条例》的规定和制度,是全面贯彻实施的首要条件。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张贴标语、派发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二是要加强学习,各级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新《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新《条例》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三是要积极开展培训,组织各级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林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及时掌握新《条例》的制度要求和管理规范,并在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林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规范管理,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新《条例》对我市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单位要大力落实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一是要完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程序。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界定生态公益林范围时,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同意,将界定书签订主体限定为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二是要明确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单位及其职责。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单位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单位履行划定管护责任区、按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建立防火责任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等职责。三是要严格生态公益林用地保护制度。严格遵守对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的范围和程序的限制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四是要建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确定后,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名单予以公示。    

    

附件: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7519      

    

文档附件:
生态公益林条例公告.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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