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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市级职权调整由三个开发区实施的有关事项的函(穗林业园林函[2018]514号)

发布时间:2018-04-20 10:26: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第15届广州市人民政府157号令)和《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的函》(穗林业园林函〔2018〕71号),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市级职权,调整由三个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使用各开发区范围内的林地,由各开发区管委会遵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审核审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向市、所在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开发区四至范围、界桩坐标、开发区边界地图,并与所在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对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林地资源情况。

二、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函〔2014〕442号),使用林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按用途和林地保护等级使用林地,严禁超定额审核审批。各开发区年度使用林地定额,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分配下达;下达的定额使用完毕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12月10日后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粤林函〔2015〕89号),落实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审核审批并行办理要求,确保使用林地数据真实准确。

三、申请使用开发区范围内林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开发区管委会所在的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审批。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请广东省省级非税系统用户账号有关事项的函》(粤财预函〔2016〕17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核定执收,并向用地单位核发《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到省财政国库。

五、按审批权限应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须报经省林业厅(同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上报,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核定执收,所需定额由省、开发区管委会按6:4比例解决。

六、请各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汇总表(附件)、每宗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报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迳与我局林政处联系。

专此函达。

 

附件:_开发区_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汇总表.xls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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