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乾兴代表:
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市、区上下级职能进行交接、下放的建议》(第20213025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综合荔湾区政府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三有”动物名录的品种相关审批
关于提案中提到问题来源“三有”动物名录的品种相关审批,应为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原行政审批事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该项审批已于2010年下放由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由于越秀、荔湾和海珠等老三区没有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有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该事项审批申请,当时我局仍可办理。2020年,《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后重新公布实施,根据新的法规规定,广东省林业局2020年第3号公告,该审批事项已明确列入取消事项清单。因此,自2020年6月30日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需要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应按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来源并经检疫检验。
二、关于新一轮职权下放
2019年以来,我市由市府办公厅统筹开展新一轮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精减工作,要求市直各单位进一步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风险可控、下级管理更加方便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下放实施,推动强区放权纵深发展。我局严格按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精减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提出向各区委托和重心下移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建议。在事项精减工作过程中,为保证各区对市级下放事项的有效承接,我局积极与各区沟通协调,并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了工作会议,邀请各相关区政府负责职能转变协调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研究涉及林业事项下放区的承接主体问题。会议明确:未由三定方案确定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区,应由区政府明确指定相关部门行使区林业行政管理职责。经了解,目前越秀、荔湾和海珠三区政府已分别明确指定行使区林业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荔湾区由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8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穗府〔2021〕1号),为切实做好本局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实施交接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级行政权力调整事项实施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印发各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局属各有关单位实施。实施方案明确了对各调整事项的实施时间和方式、交接相关事宜、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同时,对于委托事项,我局分别与各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具体明确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向受托机关同步移交委托实施职权有关审查依据、审查标准、技术规范、材料清单、格式模板、赋予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等,指导和监督受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规范实施委托职权。对于重心下移事项,由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我局相关业务部门跟踪做好后续监督指导,确保各区对相关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非常感谢您对行政许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