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文件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48号的答复【穗林业园林提〔2013〕31号】

发布时间:2013-04-25 16:00: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余堪赐代表:

余堪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售卖帽峰山山泉水保护帽峰山生态环境的建议》(第 2148 号)收悉。经综合市人大城建委、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办、市质监局、白云区政府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立法保护帽峰山生态环境问题

为适应帽峰山重要的生态景区定位,保证帽峰山景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有序进行,使帽峰山宝贵的森林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制定专门法规,对帽峰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我局从 2011 年开始开展保护帽峰山立法调研,目前,《广州市帽峰山景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已被列为广州市 2013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预备项目,我局正积极开展起草工作,拟参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对帽峰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进行规范,特别是针对景区内存在的违法抢建、违法取水、挖山取土以及在景区内乱摆买等现象,规定有力的行政管理措施和罚则,为保护帽峰山生态文化资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条例》可以规定,禁止取用地表水,禁止抽取地下水。同时,将违法取用地表水的行政处罚权赋予景区管理处;抽取地下水的,由水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开展帽峰山生态文明宣传活动

在《条例》出台实施之前,我局作为帽峰山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帽峰山的保护和管理,加大对保护帽峰山生态资源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帽峰山和周边的村民及广大市民了解保护帽峰山水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同时,督促帽峰山景区管理处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关于清理和取缔违法取水并销售的档口问题

目前,帽峰山存在村民私自灌装售卖山泉水情况。由于帽峰山某些地域至今尚未接通市政自来水管网,有些接通自来水的地域因处于管网末端,水压不足,造成自来水供应困难。在帽峰山自来水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居民取用山泉水或者打井抽地下水用于生活是合法的。但是,部分村民在满足用水刚性需求后,从村社承包灌装售卖点进行盈利。近年来,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和白云区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并多次联合开展整治工作,但效果有限。一是缺少监管依据。帽峰山无证照山泉水经营者大多是当地村民,且灌装水同时用于销售和村民自用,违法行为难以界定。二是取证困难。山泉水用于经营行为的主体多为个人,灌装山泉水进行销售的行为隐秘、设施简单、成本低廉、且所取水资源用于经营与生活相结合,难以调查取证,导致销售山泉水的经营点屡禁不止。在《条例》相关规范出台前,政府职能部门将加大整治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持续打击违法行为。

专此函达。感谢您对我市林业和园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3 4 17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注微信
关注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