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魏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态文明立法构建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议》(第2015202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为保护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我局不断加大生态立法工作力度,先后牵头起草多部林业和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2009年2月3日发布实施)、《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2012年4月13日发布实施)、《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公园条例》(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结合林业园林重点工作推进生态文明立法建设:
(一)修订《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随着10多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条例》中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现代生态林业的发展,难以满足目前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2012-2016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的通知》(穗常办[2012]49号已把《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我局已于2014年初启动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工作,计划于2015年底完成立法调研和修订初稿起草工作。
(二)修改发布《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推动生态公益林体系全覆盖"(十届〔2013〕212号),以及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的《2012-2016年期间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和完善管理机制工作方案》、《2014-2016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全覆盖实施方案》等,进一步加大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力度,拓展生态保护范围,对森林管护区进行补贴,提高生态效益,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局于2014年初开始了《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2009年2月3日发布实施)的修改工作,2014年5月完成修改初稿,10月完成了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工作,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2014年底已报市政府审查,拟于近期重新发布实施。
(三)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立法。关于湿地保护管理,我市目前执行国家林业局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32号令),以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目前未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文件规定,湿地保护管理中存在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监管难、执法难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我局今年将积极开展湿地立法调研工作,为湿地立法准备充分资料,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于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湿地保护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初稿起草工作。
专此函达。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