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广新局:
区燕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广场舞的建议》(第2015203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结合公园管理职能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加强对公园内广场舞的引导
我局作为公园主管部门,以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呼吁,公园作为公共活动空间,开展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应以既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又不干扰其他人的正常休息、活动为宜,号召大家相互尊重和谅解,共同营造和谐的休闲空间。同时,积极搭建与游客同乐的大舞台,积极引导公园内广场舞。组织有条件的公园在节假日开展有市民群众团体参与的、包括广场舞等文艺节目的节庆活动,丰富群众文体生活,共享文明和谐发展成果。如:2015年元旦,越秀公园、流花湖公园、珠江公园等举办迎新年文艺汇演活动,通过"百姓舞台,群众演出"的方式,由公园多个群众活动团体精心排练出节目,用歌声、舞蹈、音乐演奏等方式来庆祝元旦。公园管理机构还积极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流花湖公园完成公共健身区场地改造。越秀公园在东秀歌舞台为开展广场舞等文娱活动的游客增设了一个固定电箱,方便在此开展活动的群众团体;改造了花卉馆门前小院,使其具有花卉观赏、文化活动双重性,还计划2015年对北秀歌舞台进行升级改造。
二、加强广场舞的规范管理
现阶段,对公园内广场舞可能造成噪音扰民等问题,公园管理机构主要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巡查和说服教育等方式来解决。如对市民自发组织的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经常巡查并对音量过大的活动予以劝阻等。
同时,在《广州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针对噪音问题以及广场舞等健身、娱乐等活动提出了相应管理措施,已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在报省人大批准后颁布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第三十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公园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
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情况和环境噪声限值向社会公布。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公园内功能分区情况、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游人在公园内相应的区域开展活动,并配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对公园内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经常性监测。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在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声屏障,并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在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
公园管理机构发现游人有违反公园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采取暂时关闭公园相关区域等方式予以制止,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专此函复。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