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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文件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广州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520365号的会办意见【穗林业园林提〔2015〕15号】

发布时间:2015-04-02 16:00: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市文广新局:

  史琨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在纪念性公园内举办商业活动管理的建议》(第20152036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山纪念堂演出方面管理情况

  中山纪念堂是广州市重要的文化品牌之一,它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旅游文化品牌,更因为纪念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命名而享誉国内外。同时,中山纪念堂还是我市专业艺术演出规格较高、影响力较大的演出场所,其作为广州市重要演出场所可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苏联莫斯科"小白桦"舞蹈团、保加利亚芭蕾舞艺术团曾到访中山纪念堂。1965年6月,在纪念堂上演了大型歌舞--革命史诗《东方红》,演出持续三个月,周恩来总理和陈毅副总理观看了演出。1985年,中山纪念堂举办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场商业性演出--罗文演唱会(共演出7场)。罗文演唱会的举行,标志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潮流,中山纪念堂演出走向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从2000年起,市委、市政府把"纪念堂之夜"、"广州之夜"等重要的广州市文化品牌放在中山纪念堂举办,充分说明其意义的重要性。"纪念堂之夜"、"广州之夜"的表演精彩纷呈,使中山纪念堂成为了广州人心中的艺术殿堂,吸引着广州市不同阶层的市民群众走进中山纪念堂这座金色大厅。

  中山纪念堂有别于其他历史名园和纪念性公园,其主体建筑被誉为当时亚洲最大的会堂式建筑,充分运用了力学、声学和光学,并通过多次的维修,使得台上的声音能清亮得传达到堂内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大堂具备了集会演出的正常功能。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94号)核定,中山纪念堂管理处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包含"文体娱乐和先进文化宣传、爱国主义教育参观展览、科学知识普及和文艺演出等服务"等内容,举办集会演出是中山纪念堂的职能之一。各类证照,如《事业单位法人证》、《国税证》、《地税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等一直齐备。多年以来,中山纪念堂都坚持"在严格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对租场单位进行严格筛选;同时,对于商业性演出项目,在装台规模、舞台装置及票价等方面也进行严格把关。且商业演出项目必须前往文化部门、税局、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应许可证明后方可举办。中山纪念堂管理处在日常租场业务工作中,严格按照《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及文化部门的各项规定做好把关。

  近年来,中山纪念堂探索公益性和商业性演出均衡发展的道路并取得成果。通过2014年的演出租场数据显示,全年合计演出租场71场,其中商业演出仅20场,占28%,且每场均设有惠民低票价,其余为内部包场的会议演出、公益性质低票价演出、公益性电影和政府专场演出。下一步,我局将指导监督中山纪念堂对演出的内容和形式严格把关,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文化展览等活动巡查和监管,并与其它相关部门加强在监管工作上的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广州起义烈士陵园的管理情况

  广州起义烈士陵园分为陵区和园区两个区域。其中陵区为主要纪念区域,其布置庄严肃穆;园区为非主要纪念区域,存在部分中小型游乐设施。由于此园位于市中心区域,周边较多居民区,园内游乐设施为周边居民生活的游乐休憩带来了便利。根据2015年3月25日广东省人大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公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禁止设置游乐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置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针对起义烈士陵园的部分游乐设施,经过我局的初步了解,并且与其所属区林业园林部门进行沟通,将在《广州市公园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整改和清理。

  专此函达。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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