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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文件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03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穗林业园林提[2016]23号】

发布时间:2016-03-28 16:00:0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协城建资环工委提出的《关于完善法规制度,有效推进广州市生态控制线规划落地实施的建议》(第10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局全力推进各项重点绿化和生态建设工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我市生态环境逐步优化,基本形成了森林进城围城、绿道林带绕城、公园花园满城的城乡绿地生态网络体系。为保护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局不断加大生态立法工作力度,完善生态保护法规制度,先后牵头起草了多部林业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公园条例》(2015年10月1起施行)、《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2009年2月3日发布实施,2015年5月9日重新修订发布实施)、《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2012年4月13日发布实施)等。

  在此基础之上,我局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法规制度,并加大科技投入,依法促进生态保护建设,创新生态保护机制。

  一是修订完善《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随着10多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条例》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代生态林业的发展,难以满足目前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2014年,我局把修订《条例》列入了工作计划,并委托广东省林科院开展修订前期立法调研以及初稿起草等工作。2015年8月,我局通过市法制办向市人大法工委报送了《条例》修订的草案建议稿以及立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已将《条例》修订列为2016年立法正式项目。对《条例》的修订,拟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实际,通过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制度、明确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制度、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长效递增机制、规范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的地方特色。

  二是推进湿地保护立法。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将其提高到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履行湿地"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通过编制湿地保护总体规划、推进湿地保护立法等措施,加强全市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关于湿地保护管理,我市目前执行国家林业局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32号令),以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目前未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文件规定,湿地保护管理中存在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监管难、执法难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我局积极开展湿地立法调研工作,为湿地立法准备充分资料,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于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湿地保护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初稿起草工作。

  三是极参与我市"多规合一"建设,加强生态效益监测和评估。按照我市"多规合一"工作的推进要求和计划,我局已开展我市林业保护红线和城市绿线的划定以及我局业务系统与全市"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的对接工作,从空间上实现资源协调统一,从数据和功能上达到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为下一步推进跨部门联合审批奠定基础,为生态控制点规划落地奠定数据基础和提供机制保障。同时,我局持续开展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效益监测与评估,对全市森林进行碳汇计量,构建可计量、可核查、可报告的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计量和监测体系,为健全生态考核和生态追责制度、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以上情况,请综合答复市政协城建资环工委。专此函达。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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