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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2 16:00:00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穗府办〔2012〕31号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2〕64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精神,逐项对照检查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部署,对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要认真梳理,逐条细化重点领域信息的采集、编制、管理、审核、公开等工作内容,并将每个环节的每项任务分解到人,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

  二、及时修订目录,集中公布信息

  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文件所要求的八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部门,要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将相关信息编入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并在部门网站上公开。要在市和各区(县级市)的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集中展示国务院要求重点公开的八大领域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除了在本单位网站公开相关重点领域信息外,还要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相关信息。

  三、加强培训考核,建立问责机制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级市)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监察部门要将八大类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和政府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情况等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府办〔201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加大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参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做法,主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有序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二)抓好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事关民生福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招标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信息公开,积极稳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效益。要加强信息公开前社会反映预判和公开后舆情引导,善于运用信息公开手段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三)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维权、涉访、涉诉、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依法依规与合情合理相结合、照章办事与人性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投诉、咨询。对于复杂、敏感的公开申请事项,要执行发布协商制度,注重与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的沟通会商,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编制质量。要大力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以公众需求为导向,逐步实现政府网站从单纯发布信息向具有交互功能的门户网站转变,努力打造成让群众知情、请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要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不断丰富入刊内容,提高编审水平,加强赠阅发行管理,及时、准确、集中、规范地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府信息。

  (五)切实强化监督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业务培训,构建有领导分管、有机构主抓、有专人办理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措为公众所知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主动公开内容不断丰富,基本覆盖《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主要方面,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公开迈出较大步伐,依申请公开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着眼于落实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在2011年普遍公开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的基础上,公开财政部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中央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省(区、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普遍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中央部门要在2011年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的基础上,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各省(区、市)政府要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省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同时,要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推进中央部门公开行政经费,2012年各部门要及时公开2011年本部门行政经费支出情况。(财政部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食品安全办、卫生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城市,尤其要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要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要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 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安全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九)制定完善《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尚未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抓紧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有关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一些方面的政府信息如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十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其他地方和部门也应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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