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监管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层级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和运维全省性的招标投标监管系统,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
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规定的时限、方式、渠道等进行公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时,应当核验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未按要求公开的,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结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并录入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上共享。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应用。
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见附件1),明确通用监管事项。各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通用监管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细化各自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事项,制定行业监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时的禁止行为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免予或从重适用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附件1: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doc
附件2: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