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市民提供滥食野生动物相关线索,依法打击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根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等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举报滥食野生动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1月23日前向我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邮政编码:510060);
2.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858131);
3.电子邮箱:gzlyylybc@gz.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举报滥食野生动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广州市举报滥食野生动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鼓励广大市民提供滥食野生动物相关线索,依法打击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根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举报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主体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滥食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通过12345热线或者邮件、来访等其他方式向我市属地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举报内容、联系方式等,并为举报人保密。
履行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第五条[部门分工] 举报人提供的滥食野生动物的线索,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一)涉及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由林业部门处理;
(二)涉及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三)涉及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为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餐饮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审定和发放等工作。涉及刑事案件的,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和奖励审定发放。
第六条[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情况,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情况,对举报奖励的等级进行区分,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举报奖励金按照案件性质,分构成犯罪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给予1000、2000、3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实施奖励,5000元以下奖励300元;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500元;1万元以上奖励800元。
(三)对于情节轻微,有关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或者举报人伙同他人故意骗取举报奖励金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共同举报] 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 两人以上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金按平均分配。
第九条[奖励程序]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等,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条[奖金领取] 举报人可通过个人凭有效证件直接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或者汇款转账等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 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所需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按当年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保密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非经举报人同意,不能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泄露举报人的身份材料。
第十三条[违法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奖金税费]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由相关部门办理税务事宜,发放税后奖金。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