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29日,市林业园林局门户网站对《关于〈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2条,具体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参与情况汇总表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关于《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参与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单位/个人 | 意见 | 意见反馈情况 | 备注 |
1 | 广州珠湾人和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 (标红字下划线为建议新增/修改内容) 第五条【送审流程】 申请迁移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应当向古树名木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市管绿地、市属公园(林场)古树名木的,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理由:由于申请迁移主体需要承担提交申请材料、制定迁移方案和养护方案、提供后续的养护费用等方面的责任,建议在此明确提出古树名木迁移申请的主体,即本办法的义务主体。 | 采纳。 | 邮箱留言 |
(标红字下划线为建议新增/修改内容) 第六条【审核要求】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涉及 5 株以上古树的迁移的建设项目应当召开听证会。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应当与项目初步设计同步开展。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迁移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迁移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理由:根据《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申请树木迁移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一)涉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因此,专家论证还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迁移的必要性论证,不应当直接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另外,建议根据《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专家库。专家论证应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工作细则执行。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中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增加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需要与项目初步设计同步开展的考虑是为了项目可以有较大的调整空间。 | 部分采纳。1、专家论证和公示的形式已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正,该建议采纳。2、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已开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应当与项目初步设计同步开展”的建议未采纳。 |
(标红字下划线为建议新增/修改内容) 第七条【审批结果】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迁移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信用广州、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迁移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 理由:根据《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信用广州、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应当做好批后公示工作。 | 采纳。迁移古树名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事项之一,在信用广州上公示审批结果。 |
2 | 北京市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 | (标红字下划线为修改内容)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乡建设在规划编制和选址时,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 理由:但凡未申请即施工(包括即使施工内容未触及古树名木本身,但施工范围内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枝干或根系的情形),或边施工边申请,均应视为应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 采纳。 | 邮箱留言 |
(标红字下划线为修改内容) 第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迁移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古树名木迁移申请书; (二)申请迁移的古树名木的位置、现状等情况; (三)古树名木所有权人或者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意见; (四)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立项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材料(纸质文件、电子证照或项目文件编码等); (五)移入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六)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迁移方案、迁移保护措施、五年内养护管理措施、落实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养护费用、拟迁移移入地土地所有人(管理人)同意的证明及承诺(管理维护监督)等情况。 (七)拟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有建设项目需要迁移古树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的论述及审批部门的意见)。 理由:迁移古树名木前,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唯一性和可行性论证,且该阶段要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同步。关于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的要求中,未提及迁移的成活率与费用支付之间的关联关系,建议增加相应的要求,以减少野蛮施工的发生。 | 部分采纳。1、《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要提供“移入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此建议采纳。2、迁移古树与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无直接关系,增设此项审批前置文件无依据,此建议未采纳。 |
(标红字下划线为修改内容) 第六条【审核要求】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迁移及保护技术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同一工程涉及5株以上古树的迁移,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迁移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列明审批结果(包括迁移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信息需要进行公示;不同意迁移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迁入地点的选择,应当不跨区);确实需要跨区的,需由迁入区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如古树名木的迁入地不属于专用的保护基地,公示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迁出地公示栏、迁入地公示栏、网络等渠道同步公示)。 理由:同意审批的信息公开需要加强。 | 部分采纳。1、征求公众意见和公示的流程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2.所有行政审批结果均在信用广州上公示,不需在此重复要求。3、公示的古树名木有编号、品种、数量、迁移原因等信息,此建议采纳。 |
(标红字下划线为修改内容,蓝色字斜体为删除内容) 第八条【古树迁移后管养要求】 古树名木迁移费用和迁移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迁移方设立专门账户存入迁移维护基金(参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保障技术方案的真正实施。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应当委托具备树木迁移及养护工程专业条件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 应当设立树基(树池)的保护范围,不能伤及根部。 理由:为了防止迁移审批手续完成后,后续的管理维护以及落实问题(因为在这个办法中没有法律责任)。 资质要求不符合规定,建议删除该建议,资质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置行政许可。 | 未采纳。1.建议删除的内容是《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宜删除。2.本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基金,基金的设立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古树名木的控制保护范围《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已有明确规定。 |
(标红字下划线为修改内容) 第十条【古树迁移后档案更新要求】 古树名木迁移完成后,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该古树名木的网络公示信息在迁移过程及迁移完成后同步显示变更。 每个区均应建立古树名木迁入保护基地,并向社会公示;迁移后,古树名木的网络公示信息同步显示变更)。 理由:无。 | 部分采纳。1、古树名木迁移完成后该株树木信息会同步在古树名木信息系统内更新。2、要求每个区建立古树名木迁入保护基地的要求没有依据,此建议未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