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或者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六)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