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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禁止哪些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4-11-04 16:49:25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或者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六)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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