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有何种行为会被处罚?
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攀、折、钉、栓、刻划等损害树木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打枝、采脂、建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狩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炼山、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仪器等护林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