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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25 11:23:50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钉、栓、刻划等损害树木的行为;

  (二)打枝、采脂、狩猎;

  (三)建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四)炼山、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

  (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仪器等护林设施;

  (六)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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