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钉、栓、刻划等损害树木的行为;
(二)打枝、采脂、狩猎;
(三)建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四)炼山、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
(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仪器等护林设施;
(六)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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