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答复: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
(二)按照管护面积每一千至三千亩设置一人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并建立健全专职护林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考核和奖励制度;
(三)宣传林业以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等知识,维护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监测仪器等护林设施以及森林消防标志和设施;
(四)建立防火责任制,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制止野外违法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五)协助开展造林、抚育、改造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六)制止违法采伐、狩猎、建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损害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履行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专业机构承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