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计划开展实验犬养殖,请问在林地上是否可以开展实验犬养殖项目?是否可以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
答复:林下养犬属于林下经济活动。林下经济涉及林地利用的原则如下:
一、优先利用的林地
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一)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二)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三)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四)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禁止进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发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三、林下种养活动禁止在以下林地内开展:
(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
(三)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五)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四、林下经济活动涉及建设项目,应依照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为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林地定额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及其它证明材料等有关材料。
五、关于设施农业用地问题,请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