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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能否承包?

发布时间:2022-03-29 16:56:19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问题:生态公益林能否承包?

  答:《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2020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四)已经依法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确需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前款规定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的,所在地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增补落实同等级别和面积的生态公益林,并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定组织造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实不能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统筹增补同等级别和面积的生态公益林。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但抚育、更新采伐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从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林木,但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等特殊事由除外。因本条规定需要采伐或者移植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林木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或者移植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林木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市或者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钉、栓、刻划等损害树木的行为;(二)打枝、采脂、狩猎;(三)建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四)炼山、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仪器等护林设施;(六)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是否承包建议林权所有人和承包者双方充分了解现行公益林管制政策及经营限制要求,分析评估投资风险后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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