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从“以人为本”和“生态优先”的高度,2003年制定《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建立了坚强的法制保障。2007年“惠民66条”将“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纳入,作为一项民心工程。2009年市政府颁布《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穗府办〔2009〕8号),2015年进行了重新修订。2017年对《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进行了修订,2019年重新制定并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制定《2017-2020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生态公益林分三级补偿:Ⅰ级150元/ 亩•年,Ⅱ级100元/亩•年,Ⅲ级80元/亩•年,到2020年,Ⅰ级提高到159元/亩•年,Ⅱ级提高到106元/亩•年,Ⅲ级提高到85元/亩•年。管护经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60元/亩•年,第二档次40元/亩•年,第三档次20元/亩•年。2020年,共投入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3.7亿元。
——2021年制定《2021-2025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一是建立五年调整一次的补偿标准动态增长机制,明确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标准2021-2024年与2020年保持一致,以平均每年1.2%增长幅度计算,5年调增一次,2025年补偿标准增长6%:Ⅰ级从159元提高到168元/亩·年,Ⅱ级从106元提高到112元/亩·年,Ⅲ级从85元提高到90元/亩·年,全年各级财政补偿资金总量合计约3.88亿元。二是结合实际调增管护费标准,明确生态公益林管护标准仍分为国有林场、中南部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番禺区和南沙区)、北部山区(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和白云区)三个档次,其中北部山区的管护标准自2021年起从20元/亩·年增加至25元/亩·年。三是依照上位法,明确取消森林管护区和管护区补贴,对原纳入的森林、林木、林地,经其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同意,由各区划定区级生态公益林或直接纳入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