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给予经济补偿。(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林权改革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其经济补偿资金分为按股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留用两部分:(一)按股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部分,不得少于经济补偿资金的70%。(二)集体留用部分,应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经费以及治安、卫生、乡村道路、绿化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费用和村民的社保、医保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