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委、市政府从“以人为本”和“生态优先”的高度,2003年制定《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建立了坚实的法制保障。2007年“惠民66条”将“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纳入,作为一项民心工程。2009年广州市政府颁布《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穗府办〔2009〕8号),2015年进行了重新修订。2017年对《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进行修订,2019年重新制定并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目前,我市生态公益林分三级补偿,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Ⅱ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及除Ⅰ级包括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Ⅲ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级以外的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分别为:Ⅰ级159元/ 亩•年,Ⅱ级106元/亩•年,Ⅲ级85元/亩•年。管护经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60元/亩•年,第二档次40元/亩•年,第三档次20元/亩•年。2020年,我市共投入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3.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