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有序利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森林林木采伐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审核审批。
二、国家根据各区(县)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目标,直接下达各区(县)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各区(县)不得超限额审批。
三、从“十三五”期间的实际情况看,我市的增城、从化、花都等区申请商品林采伐的人多、蓄积量大,采伐限额供求矛盾比较突出。为此,在编制“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时,我们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并积极协调争取能够适当增加一些采伐限额,以缓解这一矛盾。
四、各区的商品林采伐限额由各区使用管理和审核审批。各区的情况不同,所采取的分配使用和审批管理办法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