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指种子是什么? |
答复 |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条; | |
02 | 问题 | 林业种子管理中各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
答复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种子进出口管理、种子质量监管、种子市场监管、种子信息发布、种子执法等各个方面。 | |
依据 | 《种子法》第三条;《种子条例》第三、三十五条 | |
03 | 问题 | 国家对种子工作有哪些扶持和奖励措施? |
答复 |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工作,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条 | |
04 | 问题 | 我省对林业种业有哪些扶持政策和措施? |
答复 | 省人民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良种重大科研攻关,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种质资源的收集与鉴评、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以及常规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条 | |
05 | 问题 | 政府有对林业种业发展制定有关的规划吗? |
答复 | 省人民政府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林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四条 | |
06 | 问题 | 为什么要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
答复 | 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重点储备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用种安全。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六条 | |
07 | 问题 | 什么是种质资源? |
答复 | 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种质资源的具体形态包括植物的植株、果实、籽粒、苗、根、茎、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 |
依据 |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 | |
08 | 问题 |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哪些规定? |
答复 |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 |
依据 | 《种子法》第八、九、十条;《种子条例》第八、十、十一条 | |
09 | 问题 | 采集或采伐天然种质资源有什么规定吗? |
答复 | (1)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依据 | 《种子法》第八条;《种子条例》第七、九条 | |
10 | 问题 | 有哪些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行为需进行行政审批? |
答复 | (1)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 | |
11 | 问题 | 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需要批准吗? |
答复 | 需要。 | |
依据 | 《种子法》第十一条 | |
12 | 问题 |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要注意什么? |
答复 |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应当自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适量的种质材料,经登记后移交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林草局备查。 | |
依据 |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13 | 问题 | 主要林木包括哪些? |
答复 | 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依据 |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 | |
14 | 问题 | 行业内提到的“林木良种"是什么? |
答复 | 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 |
依据 |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 | |
15 | 问题 | 在我省,由什么部门负责对主要林木品种进行审定? |
答复 | 在我省,由广东省林业局成立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省级审定。 | |
依据 | 《种子法》第十五条;《种子条例》第十四条 | |
16 | 问题 | 林木品种审定未通过,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该怎么做? |
答复 |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后才能销售。 | |
依据 | 《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种子条例》第十二、十四条 | |
17 | 问题 | 如何获取林木良种信息及其推广使用范围? |
答复 |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林木良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 |
依据 | 《种子法》第十九条;《种子条例》第十五条 | |
18 | 问题 | 引种省外其他地方的林木良种有哪些规定? |
答复 |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到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 |
依据 | 《种子法》第十九条;《种子条例》第十六条 | |
19 | 问题 | 适宜在我省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有哪些? |
答复 | 详见《广东省林木良种名录》 | |
20 | 问题 | 在审定公告公布的适宜区域外推广林木良种属于违法行为吗? |
答复 | 是的。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 | |
21 | 问题 | 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撤销吗? |
答复 |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 |
依据 |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 | |
22 | 问题 |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有什么规定? |
答复 |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五、八十六条 | |
23 | 问题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需要许可吗? |
答复 | 需要。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十九条 | |
24 | 问题 | 哪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答复 | 下列5种情形可以不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第(3)、(4)、(5)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依据 | 《种子法》第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条 | |
25 | 问题 | 在我省,什么部门负责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答复 | (1)从事一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依据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
26 | 问题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要注意哪些事项? |
答复 | (1)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四十五条 | |
27 | 问题 | 假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外省,而生产地址在我省,应该到哪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答复 | 应该到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对应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同时将核发证件报送我省生产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
28 | 问题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
答复 | 五年。 | |
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 | |
29 | 问题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载明事项允许变更吗?如果发生变更应该怎么办? |
答复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变更。 | |
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30 | 问题 | 生产经营草种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 |
答复 | 需要。 | |
31 | 问题 | 哪些情形禁止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
答复 | (1)无证经营。 | |
依据 |
| |
32 | 问题 | 互联网销售种苗有哪些注意事项? |
答复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并向购买者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保证种子来源可追溯。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 | |
33 | 问题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该如何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答复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从业者应该做到以下三方面: | |
34 | 问题 | 林木生产经营者是否需要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
答复 | 《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规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其真实性和可追溯。 | |
依据 |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
35 | 问题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
答复 | 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以下资料:生产经营记录;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 |
36 | 问题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信,誕注意哪些事项? |
答复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 |
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 |
37 | 问题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要保存多久? |
答复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10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 |
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
38 | 问题 | 为什么种子标签那么重要? |
答复 | 标签记载了林木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検疫证书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规范的种苗标签,可以很大程度提高种子的可追溯功能。 | |
依据 |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 | |
39 | 问题 | 种子标签有哪些制作和使用要求? |
答复 | (1)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环保,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 |
40 | 问题 | 林木种子广告有什么要求? |
答复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二条;《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 |
41 | 问题 | 采集林木种子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答复 | (1)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 |
依据 |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 | |
42 | 问题 | 林木种子采收有哪些规定? |
答复 | (1)采种林确定: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采种林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 |
43 | 问题 | 有哪些种子是需要经过审批才能收购? |
答复 | 以下两种情况,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收购: | |
依据 | 《种子法》第三十九条 | |
44 | 问题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検查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 |
答复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 | |
45 | 问题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答复 |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 |
46 | 问题 | 什么是假种子和劣种子? |
答复 |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
47 | 问题 | 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种子可以使用吗? |
答复 | 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后,可以使用。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
48 | 问题 | 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种苗监督検查一般有聊些措施? |
答复 | (1)现场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权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但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 |
依据 | 《种子法》第五十条、八十八条 | |
49 | 问题 | 林木种子质量快速检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 |
答复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検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
50 | 问题 | 林木种子有相关的信息发布平台吗? |
答复 | 按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 |
依据 | 《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 |
51 | 问题 |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吗? |
答复 | 可以。 | |
依据 | 《种子法》第五十一条 | |
52 | 问题 | 什么是种子质量认证? |
答复 | 种子质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对种子及其生产过程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 |
依据 | 《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 |
53 | 问题 | 林木种子进出口有哪些规定? |
答复 | (1)种子进出口检疫。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依据 | 《种子法》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一条 | |
54 | 问题 |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有什么特殊规定? |
答复 |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种子进出口许可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 |
依据 | 《种子法》第六十条 | |
55 | 问题 | 种子使用者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
答复 | (1)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有权自主选择销售种子的经营者;一是有权自主选择种子品种;二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种子;三是在自主选择种子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是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 | |
56 | 问题 | 在我省发生林木种子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
答复 |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 | |
57 | 问题 | 购买的种子出现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应该如何理赔? |
答复 | 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并如实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七条 | |
58 | 问题 | 国家对林木育种及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哪些扶持政策? |
答复 |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国家加大对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的投入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 | |
依据 | 《种子法》第十二、十三条 | |
59 | 问题 | 国家对林木种子企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
答复 |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逐步成为商业性育种的主体,在财政、税收、信贷和人才政策上给予扶持,引导企业提升育种创新能力,鼓励种子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 |
60 | 问题 |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
答复 | (1)具有育种科研团队; | |
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61 | 问题 |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恵政策? |
答复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在品种审定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时可实行绿色通道,具体为: | |
依据 | 《种子法》第十七、三十一、三十八 | |
62 | 问题 | 工程项目造林用苗有哪些注意事项? |
答复 | (1)在工程项目方案或作业设计中提出优先使用良种、明确树种(品种)、苗木质量等要求。 | |
63 | 问题 | 国家投资的项目造林必须使用林木良种吗? |
答复 |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木良种使用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 |
64 | 问题 | 个人购买苗木有哪些注意事项? |
答复 | (1)选择合法诚信的苗圃。一是要查看苗圃的营业执照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查看企业是否存在不诚信经营被处罚情况;三是实地查看苗圃生产场所。 | |
65 | 问题 | 购买到假劣林木种苗怎么办? |
答复 | 种子使用者因种苗质量问题或者因种苗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苗使用者可以向种苗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 | |
依据 | 《种子法》第四十六、四十九、七十五、七十六条;《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 |
66 | 问题 | 我省有哪些措施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答复 | 我省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省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之一,高度重视推进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及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重点整治林木种苗市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林木种苗市场正常秩序。 联系人:李海颖 举报电话:020-83825627 邮箱:kjxxc@gz.gov.cn | |
67 | 问题 |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吗? |
答复 | 不可以。 | |
依据 | 《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 | |
68 | 问题 | 《种子条例》林业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 |
答复 | (1)违反《种子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依据 | 《种子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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