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山林权属有争议的林地,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进行林木采伐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林权争议期间,争议一方林业主管部门擅自发放采伐证,进行砍伐林木的,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