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林业林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常见问题 > 林业林政

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能否核拨到人

发布时间:2020-02-12 10:58:27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给予经济补偿。(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损失性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林农手中;对林改后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70%以上损失性补偿要按股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手中,其余部分应用于村集体的管理工作经费以及治安、卫生、乡村道路、绿化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费用和村民的社保、医保等费用。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注微信
关注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