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森林公园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开矿、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二)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三)采挖花草树木、树根;
(四)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五)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六)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七)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八)乱丢生活垃圾;
(九)在防火区吸烟,焚烧香烛、生火烧烤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