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人工养殖狗獾的制品销售是否需要标明人工养殖?
答复:狗獾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出售、利用“三有”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并取得相应检疫证明,否则涉嫌违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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