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因科研需要,开展三有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繁育的是否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另,出售、利用“三有”保护动物,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并取得相应检疫证明,否则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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