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野生动植物保护

在广州市收购、出售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2-12-30 17:37:26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问题:在广州市收购、出售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如出售、收购上述条例保护的野生植物,需按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否则涉嫌违法。具体办理流程,请浏览: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广东政务服务网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00696931785D3440132002004。

  收购、出售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加强野生植物保护,防止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买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均属于林业植物检疫分工范围。如需在广州市生产、经营和调运上述产品,应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地方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注微信
关注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