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范围为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无法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将合法养殖、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交由有关部门处置或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经营利用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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