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指导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和经营利用单位转型转产,按照先易后难逐步退出。
一、对人工繁育种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梅花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可以继续从事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活动。
二、对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黑斑蛙、暹罗鳄、湾鳄、尼罗鳄三种动物,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三、对有保留价值的本土野生动物物种,交由广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等开展野化训练,经科学论证后,适时适地适量进行放生。
四、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引导、扶持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向。如部分豪猪、蓝孔雀等野生动物,按规定审批后作为观赏展示。
五、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六、对确实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部分蛇类、中华竹鼠、银星竹鼠、海狸鼠等野生动物,按规定处理处置。
七、对属禁食范围但具备技术和场所条件的野生动物养殖场,帮助转型养殖家禽家畜或水生野生动物。
对相关市场、酒楼食肆等经营利用单位封存的陆生野生动物,参照上述做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