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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

对于蛇类扰民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19 10:31:49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按照上述法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务办接到此类求助案件后,应交由各区政府负责办理。
         2.各区政府接到此类案件后,可转交至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林业部门)主办,案发地政府组织(街道办、镇政府)协办。没有林业部门的区,应当指定本区负责部门。主办部门负责蛇类保护救助的具体工作,协办部门负责联合有关单位对小区外围周边适合蛇类生存繁衍的大环境进行彻底整治。
         3.各地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技术指导的,可由当地林业部门提请市林业部门进行。市林业部门的委托机构是广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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