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原国家林业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减少了合同纠纷隐患,成效显著。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2)进行了修订,2014 版同时废止。
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变:
一是承包林地情况更加明晰、具体。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明确填报林地宗地号、林种、树种等信息。
二是承包方权利有重要调整。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了调整:比如在承包期内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等。
三是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增加了新内容。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四是林权流转情况更加全面。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和再次流转的几种情况。
五是流转双方权责约定更加详细。在各地集体林权流转实际操作中,以往有责权利不清、产生纠纷的情况。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第六条“其他约定”,增加了选项和特殊约定。
六是增加了流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后,遗留问题如何处置。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两款内容:合同期满后,该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的处置方式;合同期满后,流转期间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处置方式。
附件 1、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2 )
附件 2、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