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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分析:陈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发布时间:2024-10-16 14:23:04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32031000;职权部门:林业)。

  二、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区林业部门收到公安机关转来违法线索:根据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将陈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线索移交区林业部门。经查,2019年1月,陈某在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向网友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放于家中,并拍摄短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小太阳鹦鹉为小锥尾鹦鹉属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三、处理结果

  陈某未经批准购买小太阳鹦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一只小太阳鹦鹉并处一只小太阳鹦鹉价值倍数的罚款。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涉案小太阳鹦鹉为小锥尾鹦鹉属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陈某未经批准购买小太阳鹦鹉,构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将违法线索移交给区林业局。区林业局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要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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