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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某电力公司毁坏林木案

发布时间:2024-10-16 14:20:11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表码:440232010000;职权部门:林业)。

  二、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电力公司因配网线路走廊清障工程需要,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了林地上高压线下沿线林木326株,树木均在离地约40厘米的高度被砍伐,砍伐毁坏的树干遗留在现场,没有截成规格材。经鉴定,被毁坏林木蓄积量10.0187立方米,规格材出材量为3.0969立方米,小规格材出材量为3.1402立方米,经计算,涉案林木价值为3266.9元。

  三、处理结果

  某电力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构成毁坏林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某电力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树3倍的林木,即978株(326株×3);2.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13067.6元(3266.9元×4)的处罚。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某电力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林木种植生长应该避开高压线路,避免妨害电力设施安全,该司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对妨碍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清理,是正当的;二是该电力公司是因高压线出现紧急情况才砍伐的,属于紧急避险,应免除处罚。

  经调查,涉案林木不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内,且电力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植物隐患抢险处置资料。鉴于此,林业部门认为电力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和未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前提下,以树木妨碍电力安全为由擅自砍伐毁坏林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即电力企业采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应具备以下条件:林木必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本案涉案林木并未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根据《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理工作规则》第五条抢险处置流程规定:一是供电部门应对植物隐患进行现场核实,根据《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标准进行隐患等级判断,填报《架空电力线路植物隐患抢险处置确认表》并报所属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二是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等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确定属于植物隐患抢险处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植物隐患抢险处置公告。本案中,电力公司在砍伐事发地的林木后,无法提供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植物隐患抢险处置公告,故无法认定砍伐涉案林木属于紧急抢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综上,采伐涉案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采伐。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近年来,电力部门架设高压线、检修线路过程中涉及林木采伐的情况较多,在采伐林木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关系,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电力部门采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林木必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二是采伐林木必须是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此处的“依法”不应当狭义的理解为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而应当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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