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放生活动较为普遍,但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特别是对放生鳄雀鳝、清道夫等外来入侵物种,严重破坏本地生态系统平衡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目前,国家有关生态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对野生动物放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为科学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参考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一条,主要对部门职责、外来野生动物物种放生、放生地野生动物物种名录、放生区域划定、放生信息管理、社会监督、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部门职责
为厘清部门职责,《规定》第三条明确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指导、规范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放生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宗教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野生动物放生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境外野生动物物种放生
为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外来物种入侵,《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放生鳄雀鳝、豹纹翼甲鲶、齐氏罗非鱼、淡水白鲳、食蚊鱼、埃及塘鲺、泰国鲮鱼、大鳄龟、红耳彩龟、美洲牛蛙以及其他境外野生动物物种。
(三)关于野生动物当地物种名录
为明确可以放生的野生动物种类,《规定》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当地物种名录。
(四)关于野生动物放生区域
为引导市民在指定地点放生,《规定》第六条规定,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适合野生动物放生的区域,禁止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动物。
(五)关于野生动物放生信息管理
为及时给予市民快捷便利的放生指引,《规定》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负责建立野生动物放生信息管理平台,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将拟放生的野生动物的图片、种类、数量等信息提前三个工作日上传至平台。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适合在本地放生,并给予科学规范的放生指引。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上位法对放生境外野生动物已有明确罚则,对随意放生境内野生动物的行为,虽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并未设定具体的罚则,我市法规有必要补充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规定》第六条明确禁止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动物,有必要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对随意放生境内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如何设定法律责任进行了充分论证。专家和市民普遍认为,随意放生会造成外来物种入侵,传播疾病,破坏当地生态平衡,行为危害性较大,有必要参考上位法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规定》第十条对放生境外野生动物、随意放生境内野生动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非划定区域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