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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某木业公司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案

发布时间:2023-07-27 10:38:03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32097000;职权部门:林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区林业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州某木业公司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从广东省东莞市购入60立方米松木板材,运至某木业公司经营销售,尚未获得违法所得。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7号)(2023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广东省东莞市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

  三、处理结果

  某木业公司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购入松木板材,并跨市调运和经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木业公司作出责令纠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从广东省东莞市购入松木板材,调运至广州市某木业公司经营销售,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构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7号),广东省东莞市属松材线虫病疫区。

  本案中,某木业公司已构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但尚未获得违法所得,适用《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案件中,需要调查涉案植物是否属于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查购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地点是否属于疫区,还需要调查当事人是否有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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