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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曾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发布时间:2023-07-27 10:33:53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32082000;职权部门:林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某高速公路入口西向附近有火烧痕迹,未引起森林火灾。经调查,曾某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述地点焚烧杂草用于积肥,用火所在区域属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

三、处理结果

曾某在森林防火区焚烧杂草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49项,对曾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曾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用火所在区域属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中,曾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故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49项,对违法情节为“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一、二级火险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的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为“一般”,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曾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正确适用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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