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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5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2 17:56:01 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强调经济建设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一致。随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基础上,增加了“美丽”,显示出生态文明建设被提上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20年新修订实施的《森林法》提出国家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

  广州市自1999年建立起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以来,在实践中积累了分级补偿、森林管护区补贴、补偿增长机制等经验,但仍存在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与林农期待存在差距、北部山区管护经费标准低与总经费不足等问题。同时,《2017-2020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有效期已届满。为持续推进广州市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建设和补偿工作,不断健全科学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通过借鉴珠三角周边城市和外省先进地区经验,制定了《2021-2025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的解读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实施范围和依据、总体要求原则、主要内容、资金拨付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以及对各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作了明确。核心内容是明确新的补偿标准、提升北部各区管护经费、取消森林管护区和补贴。

  (一)生态公益林级别划分

  延续《2017-2020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对生态公益林的级别划分,“按区位、分级别”进行生态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等级分为三级,其中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Ⅱ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及除Ⅰ级包括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Ⅲ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级以外的市级生态公益林。

  (二)补偿对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其中损失性补偿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即主要是补偿林农;管护经费的发放对象是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关于损失性补偿标准递增的幅度

  根据广州市近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法,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综合因素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参考我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情况,建立五年调整一次的补偿机制。确定2021-2024年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标准与2020年保持一致,以平均每年1.2%增长幅度计算,5年调增一次,2025年统一提高补偿标准:Ⅰ级生态公益林从159元提高到168元/亩.年,Ⅱ级生态公益林从106元提高到112元/亩.年,Ⅲ级生态公益林从85元提高到90元/亩.年。

  (四)关于管护经费的分级及标准

  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管护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和国有林场改革的要求,生态公益林管护标准分为国有林场、中南部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番禺区和南沙区)、北部山区(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和白云区)三个档次。由于国有林场与中南部地区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较小,人员配备比较充足,专职护林人员管护的压力相对较小,且管护经费的总资金相对来说更充足。因此,第一、二档保持原有标准暂时不变,2021年起第三档次管护标准增加至25元/亩.年。

  (五)关于取消森林管护区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意见,取消森林管护区和管护区补贴,对原纳入的森林、林木、林地,经其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同意,由各区划定区级生态公益林或直接纳入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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